憲章

第一章 名定

本組織名為(南九龍青年獅子會), 英文為“LEO CLUB OF SOUTH KOWLOON”,以下簡稱本會, 成立日為1998年12月20日。

第二章 宗旨

* 第一條 發揮青少年人之領導才能,透過社會服務汲取經驗及把握處事之機會。
* 第二條 建立會員彼此間之友誼,聯系及瞭解。

第三章 贊助機構

* 第一條 本會由南九龍獅子會“LION CLUB OF SOUTH KOWLOON”,以下簡稱為“母會”贊助。
* 第二條 本會一切會務及工作均經母會監督及輔導。

第四章 會員資格

* 第一條 入會資格

第一節
凡年齡由十二至二十八歲,品格良好之青少年,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,其申請必須由董事會會籍小組審核及批准。

第二節
除非董事會之批准,申請人必須由任何一位良好會員或獅伯推薦,才可申請入會。

第三節
透過本會或區會會員招募申請入會者,可獲豁免第四章第一條第二節之規定。

第四節
申請人須要在申請期(一般為二至三個月)內,最少參加本會會議或活動各兩次,並獲二位董事會成員通過,其入會申請才獲考慮;申請人在申請期內的身份為準會員(OBSERVER)。

* 第二條 終止會籍
第一節
凡年齡超過二十八歲之會員(除董會批准外),其會籍將於該工作度結束時終止;但本節不適用於上屆會長。

第二節
凡連續三次缺席本會例會而未有口頭知會本會會長或秘書者,經董事會動議討論,獲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票數通過,其會籍將被終止。

第三節
經常無故缺席本會活動者,經董事會動議討論,獲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票數通過,其會籍將被終止。

第四節
未能盡其基本義務及責任,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者,經董事會動議討論,獲全體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票數通過,其會籍將被終止。

第五節
凡有毀謗本會或嚴重違反本會憲章及細則,經董事會動議討論,獲全體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票數通過,其會籍將被終止。

* 第三條 退會
第一節
任會員若要退會,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告本會會長或秘書或會籍組主席,經董事會開會討論及接會務過後,退會方可生效。

第二節
本會會於每年六月發出續會表格,未有填妥表格交回本會者,則當自動退會論,其會籍將於下一個工作年度起取消。

第三節
所有會員在退會前或終止會籍前,必須清繳一切所久會收費及賬項。

第四節
所有己繳交之會員會費,將不獲退還。

* 第四條 休會
第一節
申請休會之會員,須以書面通知本會會長或秘書,經董事會動議討論,獲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票數通過,其休會申請方可生效。

第二節
休會會員無須履行本會之義務,亦不能享有本會之褔利及投票權,但仍須繳付年費。

第三節
申請休會最長期限為一年(由生效日起計),休會超過一年者,董事會將討論其會籍,若經董事會動議討論,獲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票數通過,其會籍將被終止。

第四節
休會會員可於休會期限屆滿前兩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會長要求恢復會籍,得會長批准後,其會籍可於即日恢復。

第五章 會議

* 第一條 本會會議

第一節
會員有義務出席本會例會(或會議),若未能如期出席者,須於例會(或會議)一日前, 以電話或其他方法,知會本會長或秘書請假,未有正式請假而缺席例會(或會議)則當作無故缺席論。

* 第二條 周年會員大會

第一節
本會須於每一個工作年度最後三個月內召開週年會員大會,日期/時間/地點由董事會決定,該月例會則由週年會員大會代替而取消。

第二節
週年會員大會的議程包括(通過該年度會長會務報告;該年度財政報告)

第三節
請假方法與第五章第一條第一節相同。

* 第三條 董事會會議

第一節
董事會每月最少開一次常務會議,地點及時間由本會會長決定,再由秘書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董事會成員。

第二節
每次董事會常務會議或特別會議,須最少主席及過半數之董事會成員出席,方為生效。

第三節
請假方法與第五章第一條第一節相同。

第四節
每一位會員,將有權出席各董事會會議或特別會議,但該會員若無董事會允許,則無發言權。

* 第四條 法定人數及法定語言

第一節
本會例會及週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,任何會議皆須符合法定人數,方為有效。

第二節
董事會常務會議或法定會議之人數照第五章第三條第二節。

第三節
本會一切會議/文件/書信往來,均以中文為法定語言及基本,如有需要,可用英文輔助。

第六章 董事會會議及其工作
職員

* 本會董事會職員包括: 會長一名、上屆會長一名、副會長三名、義務秘書一名、義務司庫一名、總務一名、糾察一名、理事三名。
* 董事會由各職員組成,新任會長可於當選後視乎情況,增加或減少董事會成員職位,或將總務及糾察兩職同時由一人兼任。
* 各會員不可同時擔任兩個董事會職位(總務及糾察,可由一人同時出任),但可兼任小組主席或小組委員,會長將作最後保留一切委任權利。

第一節 會長

* 第一項 會長為例會/週年會員大會及常務會議之當然主席。
* 第二項 會長可指派各小組協助及負責各種會務工作,會長亦可為每一小組之當然委員,了解及栛助各小組工作。
* 第三項 會長為青獅區會事務及對外事務之首席代表。
* 第四項 會長須領導本會,決定本會之路向及目標。

第二節 上屆會長

* 第一項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並分享過往及經驗。
* 第二項 協助各新職員,小組主席認識本會內外大小事務。

第三節 副會長

* 第一項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* 第二項 如會長因各種理由,未能執行其職務,選其一級之會長將代理其職務,同時亦可擁有會長之權力。
* 第三項 如因各種理由,會長一職懸空時,則由副會長依其次補上,如副會長一職懸空時,同時情況亦可應用。

第四節 義務秘書

* 第一項 秘書將由董事會及會長監察。
* 第二項 秘書為本會與各會員/各青獅友會及獅子會之聯絡員。
* 第三項 秘書職務包括:制定及保管董事會及例會會議記錄/保管董事會職員名單/保管最新之會員名單保管全部被委任之小組記錄。

第五節 義務司庫

* 第一項 司庫須制定本會每年財政預算及收取本會會費。
* 第二項 司庫須將收得之全部款項,須設由司庫和會長或上屆會長同時簽署,方為生效。
* 第三項 司庫須呈交每月財政報告給董事會通過。
* 第四項 司庫須呈交遲付或欠交會費之會員名單,並追討其欠款。

第六節 總務

* 第一項 總務將負責管理及保管本會各資產及器具(如棋/會鐘/權鍵/會員名牌等)。
* 第二項 總務須協助佈置會場及分發會程和會刊等。
* 第三項 總務須定期制定本會物資清單。

第七節 糾察

* 第一項 糾察將在各會議中,擔任糾察職務。
* 第二項 糾察須於開會時,檢查各會員有否佩帶青獅襟章。
* 第三項 如會員破壞會場氣氛,違反會議規則,糾察可向其繳收罰款。
* 第四項 如三分之二出席會員投反對票,認為糾察出錯,糾察亦無需受罰。
* 第五項 糾察須於會議完結前,口頭報告會長罰款及資金數目,然後悉數交予義務司庫,撥作經費。
* 第六項 糾察須於會議前協助會長接待嘉賓。

第八節 理事

* 第一項 理事須協助處理董事會之工作。
* 第二項 理事須協助執行本會政策。
* 第三項 理事須作董事會與會員之橋樑,反映各方面意見。

董事會職權

* 董事會將管理及監督本會所有事情,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機關及擁有本會憲章及細則之最終解釋權
* 董事會所有之決定,將在任何方面生效,除非董事會自行取消或修改;或經本會三分之二票數會員通過,才可取消或修改
* 董事會將管理及監察各職員/各小組及其委員,亦可否決各職員及小組之決定及行動(須獲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票數通過,否定方可生效);如事由充分,董事會有權撤換任何職位,改由其他會員填補空缺
* 董事會須每年向各會員及母會呈交全年活動報告

第七章 選舉

* 第一條 本會每年須舉行職員大會。
* 第二條 會長須於每年三月委任大選委員會負責選舉事宜,並於四月例會舉行大選。
* 第三條 所有選舉一律以不記名方式投票,凡獲大多數之候選人則當選(選舉細則大選委員會決定)。
* 第四條 所有當選或被任之新職員/小組主席及小組委員,將於大選當年之七月一日正式上任。

第八章 會費及年費

* 第一條 各會員每年須交會費。
* 第二條 久交會費或負有本會任何債務之會員,其權利/投票權/提名權及凡被提名權均被取消,該等會員亦不可競逐本會任何奬項,直至付清所有久債為止。

第九章 細則

* 第一條 若認為對本會運作有所而要,細則經董事成員及會員投票後,可獲修改,惟細則須與本憲章相同。

第十章 修正

* 第一條 各職員或會員可於董事會常務會議或例會中修改細則,獲全體董事成員三份之二或出席例會的會員超過三分之二通過後,由憲章及細則小組進行修正事宜,於下次董事會及例會通過。
* 第二條 董事會須向母會及各會員交付修章事宜。

第十一章 財政年度

* 第一條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日六月三十日止。
* 第二條 義務司庫須於財政年度完結後一個月內,將上一年度所有關於本會財政事項,向新一屆董事會交代清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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